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本院各部门:
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是落实和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的关键,为了有效对全院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的监督,促使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成为约束和规范每名干警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特制定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马永辉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姚永文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王 雷
成 员:专职检委会委员 张健君
专职检委会委员 杨东升
办公室主任 董小雨
第一检察部主任 步玉晗
第二检察部主任 杨 静
第三检察部主任 卫广年
第四检察部主任 张 平
检察综合部主任 高晓红
二、责任主体
1、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院党组统一领导,院纪检组组织实施,负责工作协调联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
2、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对全院各部门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3、领导小组各成员,根据“一岗双责”逐级管理的要求和原则,负责对所分管的部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三、督查内容
重点对高级风险点的单位、岗位和人员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执行“行政许可”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执行“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执行“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其他行政监管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各部门廉政风险防范分析报告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各党支部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党员干部自查、述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督查形式
1、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办法实施,定期对全局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不定期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随时进行。
2、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根据逐级管理原则,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访谈、测评、查阅工作资料、个案抽查、核实工作材料、实地查验以及单位、部门定期分析报告和党员干部个人自查、述廉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考核评估
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综合考核评估和结果登记告知制度,检查的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1、对单位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监督检查综合评估统一填写《单位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检查评估表》见附表1。
2、对个人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统一填《个人执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检查登记表》见附表2。
六、结果使用
1、对各部门检查评估的结果,列入党风廉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单位评先创优的主要依据,凡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单位评先资格,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2、对个人执行廉政措施情况检查的结果,列入年度个人考核内容,作为评选先进的主要依据,凡个人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同时追究个人责任。
3、具体责任追究按照《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执行。
中共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