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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决算公开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文本
    时间:2019-02-15  作者:  新闻来源: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建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决算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范围是指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决算,是指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信息公开职责

    第五条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开展院本级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在同一时间统一向社会公开我院预决算信息,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第六条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预决算信息公开时间

    第七条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在省财政厅规定的省直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同一时间内,在本院院门户网站专栏向社会公开我院预决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八条 如省财政厅对预决算信息公开时间进行调整,本院将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另行通知。

    四、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第十条  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一条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第十三条 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五、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本院要高度重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对预决算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细化程度进行检查,从而促进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六条 本院要按照省财政厅等相关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12日


     

    第二部分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六)对人民法律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

    纳入建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是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第三部分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表附后

     第四部分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504.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370.4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34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504.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44.4万元

    2.项目支出360万元。

    在支出预算1504.4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30.6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调减了转隶人员的公用经费。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08.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7万元、电费11万元、取暖费12万元、物业管理费12万元、差旅费8万元、微修(护)费5万元、劳务费52万元、工会经费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万元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2019年各项采购金额均没有达到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所以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47万元,比2018年减少14万元,下降22.95%。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2018年和2019年均没有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1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为2019年没有安排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12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运行费47万元,比2018年减少1万元,下降2.08%),比2018年减少13万元,下降21.67%,主要原因是2019年没有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9年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61

    47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1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60

    47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12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48

    47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36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公共安全支出(类) 检察 (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