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建设关乎子孙后代的发展,努力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们应当秉持的宗旨,作为检察机关,为绿色生态安全保驾护航,更是责无旁贷。
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朝阳县人民法院在建平县烧锅营子乡政府院内公开审理柳某某、曲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柳某某、曲某某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首例在案发地公开庭审的刑事附带民事污染环境案件。2023年初以来,被告人柳某某、曲某某在自家的院内使用汞碾子为他人提炼黄金,将废水、废渣排放到未做防渗处理的沉淀池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从短期来看,汞金属会对土壤本身产生有毒侵害,且属不可逆侵害;从长远来看,重金属元素会渗析到地下,对宝贵的淡水资源带来严重污染,严重损害百姓的身心健康,此类教训可谓是触目惊心。庭审现场,柳某某、曲某某二人也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当场认罪认罚,并承诺去承担赔偿修复和检测费用。
此案件的办理不仅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也有效提升了旁听群众的法律知识。庭审过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等多部门联动,对现场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和释法说理,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违法行为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同时告诫大家环境资源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财富,跟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这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下一步,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检察职能,在打击生态刑事犯罪的同时,以多元化普法宣传方式,去提升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对触碰法律底线的案件,建平检察定将不遗余力追查到底,捍卫法律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