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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护民生】失火公诉“零距离”
    时间:2024-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11月8日,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与朝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让人民群众现场“零距离”感受引发山林火灾的危害及严重后果,切实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时值春耕期间,建平县各乡镇都在宣传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荒等规定,要求每个人切实提高防火意识。但已81岁高龄的于某某却怀着侥幸心理进行燎荒,引发山火,致使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274余亩,林木19万余株。于某某的这行为不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也让自己在耄耋之年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森林遭受火灾,一方面使森林蓄积下降,树木生长衰退,生态恢复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另一方面森林火灾能烧毁各种生产设施和建筑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火灾造成的大量植被死亡和山林土地裸漏,又极容易引发塌方、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建平县处于辽西地区,气候尤为干旱少雨,树木的成长艰难,森林植被恢复十分不易,因此政府每年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进行防火宣传,对野外用火进行大范围监管,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百姓自己的绿水青山。
    本次公开庭审,不论是对被告人还是对参与旁听的村民、乡镇干部和消防人员,都起到了警醒作用。通过用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民群众敬畏法律,真正做到了以案释法,引导群众遵纪守法的良好效果。
    检察官助理 王子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失火罪、纵火罪条文严厉的规定,绝非空洞的文字。无论是违规焚烧开垦,亦或是恶意纵火,都是对法律红线的肆意践踏,都将受到法律公正的裁决。对于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人,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需依法赔偿因火灾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我们自己,让我们时刻保持警惕,用行动守护这片绿色家园。

    文字来源:第一检察部
    图片来源: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