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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检专栏 | 开学季,“别样”未检小课堂开讲啦!
    时间:2022-09-07  作者:  新闻来源: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同学们,大家好!开学季,“别样”未检小课堂开讲啦!开学第一课,宁城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为同学们带来了《防疫与法律》主题课,他将通过问答及结合真实案例的方式讲解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规定、疫情发生时公民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和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知识。


    小板凳排排坐,法律知识学起来!


    检察官


    同学们: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检察官为你解读。


    关于传染病防治,我们有什么专门法律吗?

    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列入该法的传染病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乙类26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丙类有11种,包括病毒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哪一类呢?

    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是新发现的病原,其毒力和传播力尚需研究,出于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采取更严格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疫情发生时,单位和个人主要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疫情防控中,如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应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对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及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自己出现发热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症状的情况下,刻意隐瞒个人真实行程和活动,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风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次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故上述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分析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汉口至商丘,于同日回到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在医护人员询问时否认有武汉接触史;1月23日田某某收治于成武县医院,治疗期间仍故意隐瞒治疗史、武汉接触史、发热史。在当地镇政府追查到其行程的情况下仍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1月26日,田某某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前后共造成37人被隔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3月1日,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省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审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明知患病仍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积极故意接触不特定多数人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

    张某某在其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症状后,1月24日、1月27日、1月28日分别在东方市人民医院、东方医院就诊时,刻意隐瞒其密切接触从湖北武汉到东方市居住的姐姐、姐夫等情况,在医院治疗输液过程中因往地上吐口水与医护人员发生争吵。1月29日其乘坐动车(车次C7492)前往海口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2月15日下午,张某某在海南省传染病医院治愈出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东方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在网络上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疫情信息、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网络上、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进行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通过第一课的学习,相信同学们已初步了解传染病,特别是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法律背景知识,并树立了依法防控疫情的法治思维,普法学法、懂法守法,我们下堂课见!



    来源 | 宁城县检察院